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教育培训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富有实践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个人会员是指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富有实践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单位具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类型加入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八条 各类会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地质灾害防治事业;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单位会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单位资质,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从事相关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机构、院校、社会团体以及对地质灾害防治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个人会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具有一定影响,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各领域研究、教学、管理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对地质灾害防治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依照以下程序: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经秘书处审核;
3.经理事会批准;
4.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5.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个人会员:
1.经批准;
2.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3.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
(三)专业委员会:
1、参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协会规定的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除外);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员管理部门。凡本会会员,均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会员代表人,单位会员代表人如有辞职、退休、轮岗等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在30日之内报告本协会。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注销退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相关的业务,终止参与本会的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采取接受授权年度检查(年检)制度。年检是会员享受权利、义务的必要条件。单位会员应接受年检。年检内容、方式、时间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进行,年检内容包括会员设立条件、持续经营状况和地质灾害防治业绩等。
个人会员不参加年检。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注册为单位会员;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年检材料不实,证明材料虚假;
(三)受暂停执业处罚;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五)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出卖、借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证书;
(七)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八)治理工程质量低劣;
(九)治理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十)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则、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监督管理部门三次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者,解聘其会员资格。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在工作中严重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四)作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责任人;
(五)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六)由于身体状况等不适合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职业道德准则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会员奖惩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会员进行多方位考评。
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给予奖励,在行业内外进行宣传,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本办法,除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外,本会给予惩戒。惩戒形式分为劝戒、警告、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惩戒:
(一)被暂停使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证书;
(二)受到刑事拘留处分;
(三)拒绝、干扰主管部门检查和调查工作;
(四)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通过广告、有偿新闻等方式对其能力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以承揽业务;
(六)借助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权力,拓展或垄断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业务;
(七)故意压价竞争;
(八)诋毁他人、同行,损坏同行利益;
(九)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业务;
(十)以任何一种形式买卖、借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证书;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作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十二)年检或年度考评不合格者;
(十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曝光、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出具虚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资料;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证书;
(三)判刑一年以上刑事处罚;
(四)拒绝、干扰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本会检查和调查,不听劝戒,情节严重;
(五)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或年度考评不合格者;
(六)本会劝戒后一年之内仍现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七)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人员,对所签署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查出当年诚信档案,作为当年年检、考评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本会受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事实确凿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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