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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评估既需“瘦身”也需“健体”

来源: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 2016-03-08

     “放权地方上体会到了,但简政依旧不太明显。比如,新项目上马要做地质灾害、水土流失评估,可上述问题在山区突出,平原很少发生,同一地块A区已做了相关评估,B区还要再评估一次才能通过。钱是小钱,关键每一项评估,审批时间太长。”这是近日《半月谈》刊发的《转型期依法行政的基层考问》一文中某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话。

    一句来自基层简单的抱怨,道出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重复和项目建设前置审批程序过多、流程复杂等“马拉松”问题。事实上,舆论中也不乏指责地灾评估的论调,诸如评估重复、对地灾防治实际作用小、报告内容泛化并降低了评估意义、评估单位对结果负责流于形式等。

    地灾评估,本是关乎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项极严谨的工作。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上述问题和论调,值得反思。

    地灾评估制度从无到有已走过十来年,行业市场也算初具规模。针对审批繁杂问题,国土资源部曾于2014年12月取消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以简化程序,推进简政放权。但要化解当前地灾评估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简政放权,还要从健全行业发展角度考量。

    其一,对地灾评估等进行“评估融合”。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诸多,相关评估报告种类繁杂,而部分评估之间有一定相关性,如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环境影响等。倘若能将评估的重合部分“简”下去,就能避免多头重复编制与评审。比如,南京近期就出台意见,推行建设工程区域性联合评价改革,一个区域性评价就包括了地灾评估、压覆矿评估、环评、水保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多方面,且评估结果对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

    其二,对地灾评估进行“分级评估”。按规定,建设项目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灾评估,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项目也须对规划区进行地灾评估。如果能利用好规划区的地灾评估或对区域做出基础评估,形成像“分级诊疗”一样的“分级评估”,只在建设项目评估级别高于规划区或基础评估级别时进行评估,而对低于基本级别的项目评估则“简”下去,势必可以提高评估的有效性。

    其三,对地灾评估机构进行“终身追责”,倒逼评估质量的提升。按规定,评估单位只有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的情况下,才会被追责。但实际上,这种追责已形同虚设。尽管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评估存在不确定性,但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评估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起码是赔偿责任。比如,辽宁省日前就下发通知,评估单位对地灾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并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评估机构列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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