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提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
《办法》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适用范围为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有责任人的矿山,按照相关规定,由责任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
《办法》明确,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发展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办法》要求,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用于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办法》提出,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等产业,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办法》强调,因削坡减荷、消除地灾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