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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9-18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地质灾害现状。以全国上一年地质灾害情况为依据,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2.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4.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分省测算数A=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20%+(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20%+(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15%+(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15%]。

(二)经费投入。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为依据,即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1.5、2。

分省测算数B=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20%

(三)工作绩效。指各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指各省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占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的比重。省、市、县各级规划所占权重为4:3:3。

如某省辖20个市、100个县,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包括省本级、10个市和40个县,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指各省已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的比重。

分省测算数C=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A+B+C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各省对上报的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后,于当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财政部,作为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数据测算按因素法分配给各省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

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预算之日起60日内,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按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本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有关预算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该省当年或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按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项目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10%左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汶川地震灾区和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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