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近日贵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工程,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的调查、勘察、设计、监理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专项资金。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规划统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逐步形成“资金统筹整合、社会资本参与、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工作格局。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使用好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有关意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具有全省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是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二是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三是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四是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五是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六是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七是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历史遗留矿山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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