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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来源:自然资源部宣教中心 作者:洪曙光 张成龙 发布时间 2022-04-24

        4月1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针对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生态产业等五大重点领域,推出规划引领、产权激励、用地指标流转使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资源利用、财税、金融等七方面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措施》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措施》提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立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确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同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项目范围内的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可依法依规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可优先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措施》强调,鼓励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选择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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