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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部 发布时间 2022-0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现就做好2022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加强统筹,集约高效。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往年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管工作基础上,对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进行集中监管,统一制定方案、分类细化标准、强化人员培训。
  (二)强化监管,属地为主。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本行政区内从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全面纳入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安全等情况。
  (三)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完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及时公开检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查准备工作
  (一)建立完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完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名录库应包含国有地勘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承担本地区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及其他从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要着力推动矿政管理数据整合应用,协调梳理探矿权登记信息中的地质勘查单位,并将其列入名录库。名录库应当向社会公示或告知被列入的单位。
  列入名录库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于2022年7月底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公示信息,其中项目情况应包含本单位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不得迟报、漏报。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或填报公示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要将其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二)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原则上执法检查人员应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独立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完全由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
  (三)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制度。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抽查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均不低于其总数的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
  对于被投诉举报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应直接列入本年度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一)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共同检查内容。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信息。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档案、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情况。
  6.是否根据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2.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变化情况。
  3.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或项目备案等手续。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实地检查。检查工作应以实地检查为主,应对被检单位近期完工或正在开展的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各省(区、市)实地检查项目总数应不少于被抽查单位总数,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可采取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二)做好指导服务。被检单位信息填报公示不规范的,要告知其填报要求,确保立行立改;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告知整改方法和整改时间。
  (三)注重检查留痕。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做好档案留存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记录检查影像。
  (四)做好信息公开。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公开检查结果(附件2),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监管平台信用记录。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总结报部。部将视情况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实地督导,并就监督检查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赵贝 温鹏飞 010-66557276、8167,8542(传)
  邮  箱:zhaobei6655@163.com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7月8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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