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有关司局:
《2023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3年4月4日
2023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2023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2023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轻灾害风险为主线,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隐患识别、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加强科技、人才和信息化支撑,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强化认识,落实职责
1.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协助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狠抓责任落实,探索奖惩机制,发挥条块合力,完善防灾体系,筑牢安全防线。
2.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作为践行“群众路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要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针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突出问题,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剖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
二、持续推进重大基础工作
3. 持续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强化陆探一号卫星L波段干涉SAR应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全国高中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强化识别成果在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中的应用。各地要扎实做好风险普查工作总结,继续推进1:5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和重点区域1:1万调查工作。强化调查评价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的应用,落实地质灾害风险源头管控措施。
4. 持续加强专群结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开展群测群防员遴选和培训,探索补助激励机制。以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合作二十周年为契机,深化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规范化建设,推进以斜坡单元预警为主要方式的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提升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中央财政支持的17个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要在汛前完成普适型监测预警设备安装和并网运行,其他省份也要结合防灾需求开展试用。中国地质调查局要指导各地定期开展设备运行情况评价分析,加强预警模型、阈值设定研究,优化运行维护模式和预警响应机制。部相关司局要指导各地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普适型监测预警与群测群防体系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提升专群结合预警实效。
5. 切实提升基层防灾能力。各地要充分依托驻守驻防专业技术队伍、专家团队,利用防灾减灾日、地球日等时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防灾责任人、受威胁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主防范能力。要加强应急演练,针对重要隐患点和极高-高风险区,汛前应组织全部受威胁人员及相关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部相关司局要及时更新技术指导专家库,完善专家派出工作机制。中国地质调查局局属队伍要强化主动支撑服务、优化专家技术指导工作流程,及时进驻驻守地区。各地要坚持技术支撑队伍“驻县包乡”制度,并将其纳入地方防灾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驻守工作制度。
6. 加强综合治理。各地要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地质灾害险情紧迫、涉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点优先部署工程治理项目,对已竣工的工程治理项目定期开展工程维护。充分考虑群众意愿,根据轻重缓急有序推进避险搬迁。
7. 推进全国地面沉降综合防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部相关司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印送《2022年全国地面沉降调查监测报告》,组织开展《京津冀平原地面沉降综合防治总体规划(2019—2035年)》近期规划工作总结。中国地质调查局要持续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汾渭盆地等区域相关省(市)要进一步强化地面沉降区域联防联控,完善监测网络。
8. 积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认真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及时解决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等的突出问题。对难以按计划实施的项目,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做出调整,调整的项目资金和结存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快完成以往年度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实施项目的自查和整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取得实效。
三、做好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9. 全力做好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防范工作。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为一般到偏差,旱涝并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降水呈南北两条多雨带,今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接近近五年平均水平,局部地区偏重,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等地区在汛期或受较强地震影响期间,地质灾害将呈高发态势。上述地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全年防灾,并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研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诱发因素、重点区域,增强防御工作的前瞻性。要及时研判累计降雨量和局地短时强降雨带来的影响,加强隐患点和风险区管控,提高“人防+技防”能力,预置地勘专业队伍,加强巡查排查,遇有紧急情况坚决果断组织撤离,全力避免人员伤亡。要做好强降雨期间和强震后的会商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加强避险转移人员管控,严防人员回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汛期值班值守制度,督促市、县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5人以上死亡(失踪)的地质灾害,或与地质灾害可能相关的山洪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其它自然灾害、社会关注度高的紧急突发事件,务必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简要报告,并跟踪事件进展,及时书面报告。
10. 进一步探索推行“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浙江、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份要系统总结“隐患点+风险区”双控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易发区划、危险区划、风险区划、防治区划技术方法,编制双控工作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应用于本省份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山西、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省份要启动并确定双控管理试点区域,及时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其他省份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双控管理试点。
11. 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地质)灾害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职责,共同督促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落实防灾主体责任和防灾措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各类工程在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相关部门、单位的防灾减灾责任、制度、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力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