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负责人解读
《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意见》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进行了解读。
记者:《意见》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是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典范。1988年,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创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筼筜湖综合治理20字方针。
36年来,厦门市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当年提出的筼筜湖综合治理理念和方向,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久久为功、系统治理,从海域到流域再到全域,持续推动生态保护修复,以高水平保护修复支撑高质量发展,激发了城市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为破解海湾型城市生态治理这一世界性课题、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提供了宝贵经验,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生态保护修复的顶层设计,着眼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的总体制度性安排和工作布局。“厦门实践”蕴含着“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坚持战略谋划、规划引领,坚持高位推动、依法治理,坚持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坚持尊重自然、科学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一湾一策,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等7条宝贵经验。
今后一个时期生态保护修复总的要求是,各地要深入学习和运用“厦门实践”经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大美自然”;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全要素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和美丽中国建设。
记者:如何构建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格局?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一是严格保护陆海自然生态空间。《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健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意见》特别指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重要栖息地等,保护关键、重要物种和自然遗迹;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营造功能替代性栖息地或修建生态廊道等补救措施。
二是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有效实施。扎实推进“三北”工程六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实施,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谋划“十五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相邻地区围绕跨界山脉、流域等完整自然地理单元,统筹考虑山上山下、地上地下、流域上下游和左右岸,联合编制实施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规划。
三是加快构筑科学合理的城乡生态格局。坚持“多规合一”,统筹生态保护修复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修复城市原有山水格局,让城市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平台作用,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助力建设和美乡村。
记者:如何做到全方位、全过程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一是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全链条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督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切实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确保“谁损毁、谁复垦”。加强预防控制,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和施工时序,减少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对具备复垦条件的损毁土地,及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推进土地复垦、生态修复与项目建设统一设计、统筹实施,实现“边建设、边复垦”。改进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增加生态保护修复内容和措施,对建设占用导致重要栖息地碎片化但未明确修建生态廊道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通过上述举措,有效减少发展的资源代价,使生态保护修复成为工程建设的“标配”,让绿色生产方式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二是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流程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控,将生态保护修复要求体现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采矿权登记、开采过程管理、闭坑管理等各环节,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谁破坏、谁治理”。优化矿山开采方式和开采设计。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审查制度,推动生态修复方案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等紧密衔接、统筹实施、严格落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通过上述举措,切实推动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助推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项目用海用岛各环节生态保护修复。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和新增用岛,切实加强用海用岛项目生态修复事前论证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经依法批准的用海或用岛项目,应明确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和促进生态化使用的措施。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大陆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新增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修复形成相应数量的生态恢复岸线,鼓励先修后占,确保项目所在市(或省管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海岸线修复措施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通过上述举措,最大程度减少涉海工程对海洋和岸线资源的损伤和代价,守住我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提升近海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拓展人民群众的亲海近海空间,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如何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意见》明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全方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建设“大美自然”。在以下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强化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修复。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的连续性等,针对“三区四带”特别是重要山脉、大江大河等存在的突出生态问题,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协同推进“三北”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即“中国山水工程”)等重大项目实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同时,鼓励各地针对事关地区生态安全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实施区域性重点生态工程。
二是推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以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等为重点,推动有条件地区加快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存量任务“清零”。除了修复生态,强调多目标同步实现,统筹兼顾矿内矿外、地上地下、生产生态等状况,协同推进矿区生态修复、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采矿废弃地盘活利用、矸石及尾矿等生态化利用、后期产业植入等,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恢复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助推矿区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促进陆域、流域、河口、湾区的联动治理。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岸滩环境整治、海岸带生态减灾等,强化自然岸线、滨海湿地、无居民海岛等保护修复,加强互花米草、浒苔绿潮等区域联防联治,不断提升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意见》提出了新时期海洋生态修复目标,建设生态、安全、健康的“蓝色海湾”、“和美海岛”、“美丽岸滩”,不断拓展亲海空间,促进人海和谐。
记者:《意见》对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支撑能力作出哪些安排?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一是开展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价预警。开展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掌握陆海自然生态家底。统筹实施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深化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逐步建成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防范重大生态风险。
二是提升生态修复科学实施水平。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推广运用近自然恢复理念、基于生态系统的解决方案(EbS)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等。开展生态修复适应性管理。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造就一批生态修复领域高水平领军人才。建设一批创新平台,不断提升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支撑能力。加快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各级各类生态保护修复标准研制与应用。
记者:如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一是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监测评价、成效评估、后期管护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负面事项管理,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严格用海用岛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二是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用地政策。探索完善生态保护修复促进耕地、园地、林地、湿地等布局优化的土地置换政策。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等政策;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营造和现有红树林修复等工作,继续实施红树林造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生态修复新增的林地、草地、湿地指标,可在少数省份探索开展省域内有偿流转试点。
三是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要求。积极发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用好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探索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积极倡导“生态修复+生态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持续提升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加快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记者:《意见》在保障落实上有哪些举措?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意见》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和全民参与。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统筹,强化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和严格监督。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研究,结合实际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地方立法工作。加大督察执法力度,严防生态修复中的形象工程、伪修复、破坏生态等行为。强调深度参与全球生态治理。以“中国山水工程”入选联合国首批十大“世界生态恢复旗舰项目”为契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生态治理中国故事,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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