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出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
严格界定违法行为类别,将破坏程度划分轻度、中度、重度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出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耕地破坏鉴定范围、破坏类型、鉴定方式、破坏程度评价标准等,着力破解耕地破坏鉴定“定量容易、定性困难”等问题,为破坏耕地案件立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等提供法律依据。
《规范》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范围内,明确违法嫌疑人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或不当行为,造成耕地压占、挖损、塌陷、污染及其他破坏,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或间接损毁,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规范》将嫌疑人耕地上建房、修路、挖砂等20余种破坏耕地的具体行为,科学划分为耕地压占、耕地挖损、耕地塌陷、耕地污染和其他破坏等5种类型,严格界定违法行为类别。
《规范》明确了耕地破坏鉴定的步骤、程序。在资料收集阶段,收集耕地破坏前土地使用情况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以及耕地的类型、耕种条件、种植制度等。在实地调查阶段,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取证,明确责任人、破坏时间、权属状况、耕地地类面积等基本信息,拍摄近景照片不少于3张,远景照片不少于2张。在勘测定界阶段,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平面坐标系统生成耕地破坏鉴定成图,按照 TD/T 1008-2007的规定测量耕地破坏地块,出具勘测定界图。在评价结论阶段,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形成涵盖概述、区域概况、破坏耕地调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鉴定结论、耕地修复分析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规范》进一步严格耕地破坏结果的评价、运用。在程度界定方面,针对5种不同破坏类型,分别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方法以及鉴定标准。将破坏程度划分轻度、中度、重度等3个标准。对在耕地上建房、修路等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以及农业灌溉水源等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完全无法利用,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直接判定重度破坏。在结果运用方面,建立常态性自然资源、公安、法院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深化耕地破坏鉴定问题研讨,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形成耕地毁坏鉴定书,对耕地破坏违法行为出具评价意见,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移送追究相关责任,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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