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从用地用林用草、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矿山企业17项政策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四川省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新建矿山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通知》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切实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大力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四川建设。
《通知》明确,全面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对新建矿山,在矿业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 1 至 2 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对改扩建和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则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 至 2 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 3 年的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同时,《通知》分别从矿产资源、用地用林用草、环保、财税金融等提出17项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尚未建成绿色矿山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创建过程指导,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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