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调院:学习宣贯《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把握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江西省地调院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开展宣贯活动。
江西省地调院自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来,先后承担并完成江西省铜鼓、广昌、会昌、安义、安福、婺源等6个县域地灾调查与区划,发现了一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重要隐患点,编制了防治预案;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建设各县市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等工作为重点;同时,也完成了一大批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江西的防灾减灾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其中2001年完成的“铜鼓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突出,并于2007年荣获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科学技术二等奖。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确立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提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主要包括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尾矿库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点,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须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并明确要求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挖沙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否则,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通过研读《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专业技术人员对地灾防治工作规范有了较详细的了解、领会。认为江西省是全国12个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省份之一,《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出台,将为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来崭新的局面。纷纷表示,要不断提高专业技能,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贯彻落实好《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江西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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