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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变更事项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标准规范编制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协调、研究解决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须做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变更原则】变更原则遵循实事求是,有利于编制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变更范围】变更事项包括:编制单位的变更、编制完成时间的变更、标准规范名称的变更、标准规范合并的变更、标准规范延期编制的变更、其他变更。

第四条 【变更程序】各类变更事项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单位的变更

编制单位变更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的调整,退出和新增编制单位。主编和参编单位相互调换,由牵头主编单位征得组织单位的同意后,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变更事项申请书》(附件),报送组织单位及协会秘书处备案。

因各方面原因不适合继续参与编制工作的单位,由牵头主编单位向组织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单位商协会秘书处视情况做出处理。

因工作需要须新增编制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编制小组提出,并征得组织单位的同意。

(二)编制完成时间的变更

因技术等方面原因,难以在原规定时间内提交编制成果的,由编制单位提前3个月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组织单位经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意见,由协会秘书处商有关方面做出决定。

延迟提交编制成果一般不超过6个月(不含2016年项目)。

(三)标准规范名称的变更

编制小组认为有名称变更需要的,须向组织单位提交《变更事项申请书》,提出拟变更的规范名称,由组织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汇总后提交至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论证结果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四)标准规范合并的变更

标准规范的合并包括两个标准规范的合并及多个标准规范的合并。

标准规范的合并,由涉及到的编制小组经协商一致后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组织单位需同时提交),经组织单位初步审核,将审核意见报送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做出决定,并明确合并后的编制单位。

(五)标准规范延期编制的变更

标准规范延期编制主要针对编制周期内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标准规范。

编制单位认为标准规范编制在现阶段存在重大技术难题,需延迟编制的,由编制单位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组织单位经咨询后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秘书处将组织专家对技术难题进行论证,短期内确实无法解决的,做出延迟编制的决定。

(六) 其他变更

本规定未明确的有关变更事项,由编制小组提出申请,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协会秘书处做出决定。

      第五条【解释和实施】本规定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变更事项申请书

 

2014年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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