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局强化措施持续推进石料矿山 综合整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召开全市性工作协调督办会议,进一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石料矿山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料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确保形成工作“一盘棋”。
二是迅速自查整改。市局将组成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石料矿山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要求各地石料矿山企业对照整治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整改,书面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强化督办检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石料矿山综合整治的日常监管,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石料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三是严格验收标准。市局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石料矿山的申请验收后,在5日内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对石料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逐项检查,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四是实行联合惩戒。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石料矿山,不得进行石料的开采、加工,公安部门不得供应火工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20年6月底前仍未达到整治标准的石料矿山,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对超限配载两次以上的石料矿山,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五是规范矿权设置。除现有整合重组的石料矿山外,其他新设石料开采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整合重组新设采矿权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0万吨/年。支持“国有控股、政府主导”的企业和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在石料采矿权获取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关闭退出的石料矿山,强调各地要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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